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须知

发布时间:2016-07-26       浏览次数:1195       文章来源:

一、居留证件申请(延期)

 

    长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渝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渝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和配偶的父母。本人须到场回答有关询问,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或旅馆开具的住宿证明,加盖公章;

 

3、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提交一张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并出具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

 

4、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被探望人为就业者的,提交公司公函、涉外单位备案回执及就业证;被探望人为在校留学生的,提交学校公函及涉外单位备案回执;持S1签证入境的,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政府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持非S1签证入境申居留证件的,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如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其他因私事务申请居留证件的,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证明材料:已满60周岁在渝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渝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陪护人员应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开具的陪护证明;持非S1签证入境因其他因私事务申居留证件的,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重庆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7、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履行的其他手续和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居留证件补发申请

 

 外国人因所持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可以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补发居留证件。本人须到场回答有关询问。除提供《居留证件申请》中的所有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该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及新护照。

 

2、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

 

三、温馨提示

 

1、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2、外文申请材料,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翻译机构:重庆博雅翻译有限公司  

   官网:cq.boyafanyi.com
   联系电话: 023-8895 0448   

   QQ18725805778  

   邮箱:cdbyfy@163.com
   位置: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九街高屋A129

 

3、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5、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备案涉外单位登记备案手续。

 

6、申请延长居留证件期限的,应在居留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7、 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8、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15个工作日内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9、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0、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1、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做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12、对于不予签发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四、办结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办结(情况调查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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